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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实务要点

2026-07-27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是规范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核心文件。这一准则的出台源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关联方交易的普遍性与复杂性。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与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实体发生资金往来、购销业务或资产转让,这些交易若不加以规范披露,极易成为操纵利润或隐瞒利益输送的工具。准则第36号正是针对这一现实问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清晰呈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质,从而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方范围的界定与认定标准

准确识别关联方是执行准则第36号的首要前提。准则将关联方定义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形。控制是指拥有决定一个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则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实务中,关联方认定往往存在边界模糊的情况。例如,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准则规定不构成关联方。但若两家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特定投资关系或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则可能形成关联方关系。
判断是否构成关联方,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际权力,而非仅仅依据法律形式。企业需要仔细分析股权结构、协议安排、人员配置等多个维度,确保关联方范围完整且准确。

关联方认定的时间维度也值得关注。准则要求企业在报告期内,如果与某方存在关联方关系,则该关系覆盖整个报告期间,而不论交易是否发生在该期间内。这意味着即使某一关联方关系在报告期末已不存在,但只要在报告期内的任何时点存在过,企业就应披露与该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交易。这一规定防止了企业通过突击解除关联关系来规避披露义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与披露要求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多种多样,准则第36号列举了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十一项典型交易类型。企业在进行披露时,不能仅笼统地列示交易类型,而应详细说明每类交易的金额、定价政策、交易条件以及未结算项目的详细信息。

披露内容必须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例如,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签订了没有明确金额的框架协议,但实际交易频繁发生,企业不能以协议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披露,而应披露实际交易金额以及结算情况。定价政策是披露的重点,企业需要说明交易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如果采用不同于市场价格的定价方法,必须解释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对于未结算项目,企业应披露其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担保的信息。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还要求区分不同层次的关联方。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关键管理人员等不同类别的关联方,其交易性质和风险特征存在差异。准则要求企业按关联方类别分别披露交易金额,而不能简单合并为一个总数。例如,企业与子公司的商品采购和与联营企业的贷款担保应分开列示,因为这反映了不同类型的经济关系。这种分类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准确地评估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合并报表与个别报表的披露差异处理

在集团企业层面,关联方披露需要区分合并财务报表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不同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将集团内部交易抵消,因此不需要再披露集团内部已抵消的关联方交易。但是,合并报表仍然需要披露集团与外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例如集团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集团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这一规定避免了重复披露,同时确保合并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集团与外部关联方的经济联系。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则更为细致。母公司需要全面披露其与所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即使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被抵消,母公司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仍需单独披露这些交易。这是因为个别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如母公司自身的债权人或税务机关,需要了解母公司层面完整的关联交易信息。

实务中,企业容易混淆合并报表与个别报表的披露范围。一些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误将已抵消的内部交易继续披露,造成信息冗余;另一些企业则在编制个别报表时,遗漏了与子公司的交易,导致披露不完整。正确的做法是:合并报表仅披露未抵消的外部关联方交易,而个别报表则披露所有关联方交易。建议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流程中设置双重审核机制,分别核查合并口径和个别口径的关联方交易清单。

豁免披露条款与例外情形适用

准则第36号设置了两项重要的豁免披露条款。第一项是与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可以豁免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这一规定的逻辑在于,当母公司的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一并呈报时,合并报表已经提供了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个别报表中的关联方交易信息不再具有独立决策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母公司单独提供个别财务报表,而不附带合并报表,则不能适用此项豁免。

第二项豁免是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在合并日之前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发生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购买方在合并日之前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购买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可以不予追溯披露。这是因为购买方在合并前无法对被购买方的关联方交易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要求追溯披露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但购买方需要披露合并日之后被购买方作为集团子公司发生的关联方交易。

豁免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准则的限定条件。一些企业试图扩大豁免范围,例如将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也视为无需披露,这是不正确的。准则的豁免条款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不允许企业自行扩展。对于未明确属于豁免范围的情形,企业应当坚持充分披露原则。监管部门在检查中也会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滥用豁免条款,如果发现企业通过人为安排来规避披露义务,将从严处理。企业在运用豁免条款时,应当保留充分的依据材料,以备核查。